交易费用的提出,对于新制度经济学具有重要意义。交易中的产权束所包含的内容影响物品的交换价值,这是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个基本观点之一。交易费用的节省是企业产生、存在以及替代市场机制的惟一动力。科斯最早建立了新制度经济学的企业理论,他认为,企业是价格机制的替代物。交易成本,简言之是为了交换活动而耗费的成本,即为了达成协议或完成交易所需耗费的经济资源。
科斯发表《企业的本质》讲的是什么
科斯的代表作是两篇著名的论文。其一是1937年发表的《企业的本质》一文,该文独辟蹊径地讨论了产业企业存在的原因及其扩展规模的界限问题,科斯创造了“交易成本”(TransactionCosts)这一重要的范畴来予以解释。所谓交易成本,即“利用价格机制的费用”或“利用市场的交换手段进行交易的费用”,包括提供交易条件(即度量、界定和保证产权)的费用、发现交易对象和交易价格的费用、讨价还价的费用、订立和执行合同的费用等。科斯认为,当市场交易成本高于企业内部的管理协调成本时,企业便产生了,企业的存在正是为了节约市场交易费用,即用费用较低的企业内交易代替费用较高的市场交易;当市场交易的边际成本等于企业内部的管理协调的边际成本时,就是企业规模扩张的界限。
经济学按照科斯的观点,简述什么是企业
所谓新制度经济学,正如科斯所说,就是用主流经济学的方法分析制度的经济学。迄今为止,新制度经济学的发展初具规模,已形成交易费用经济学、产权经济学、委托—代理理论、公共选择理论、新经济史学等几个支流。新制度经济学包括四个基本理论:(一)交易费用理论交易费用是新制度经济学最基本的概念。交易费用思想是科斯在1937年的论文《企业的性质》一文中提出的,科斯认为,交易费用应包括度量、界定和保障产权的费用,发现交易对象和交易价格的费用,讨价还价、订立合同的费用,督促契约条款严格履行的费用等等。交易费用的提出,对于新制度经济学具有重要意义。由于经济学是研究稀缺资源配置的,交易费用理论表明交易活动是稀缺的,市场的不确定性导致交易也是冒风险的,因而交易也有代价,从而也就有如何配置的问题。资源配置问题就是经济效率问题。所以,一定的制度必须提高经济效率,否则旧的制度将会被新的制度所取代。这样,制度分析才被认为真正纳入了经济学分析之中。(二)产权理论新制度经济学家一般都认为,产权是一种权利,是一种社会关系,是规定人们相互行为关系的一种规则,并且是社会的基础性规则。产权经济学大师阿尔钦认为:“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物品的使用的权利。”这揭示了产权的本质是社会关系。在鲁宾逊一个人的世界里,产权是不起作用的。只有在相互交往的人类社会中,人们才必须相互尊重产权。产权是一个权利束,是一个复数概念,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等。当一种交易在市场中发生时,就发生了两束权利的交换。交易中的产权束所包含的内容影响物品的交换价值,这是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个基本观点之一。产权实质上是一套激励与约束机制。影响和激励行为,是产权的一个基本功能。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产权安排直接影响资源配置效率,一个社会的经济绩效如何,最终取决于产权安排对个人行为所提供的激励。(三)企业理论科斯运用其首创的交易费用分析工具,对企业的性质以及企业与市场并存于现实经济世界这一事实做出了先驱性的解释,将新古典经济学的单一生产制度体系————市场机制,拓展为彼此之间存在替代关系的、包括企业与市场的二重生产制度体系。科斯认为,市场机制是一种配置资源的手段,企业也是一种配置资源的手段,二者是可以相互替代的。在科斯看来,市场机制的运行是有成本的,通过形成一个组织,并允许某个权威(企业家)来支配资源,就能节约某些市场运行成本。交易费用的节省是企业产生、存在以及替代市场机制的惟一动力。而企业与市场的边界在哪里呢?科斯认为,由于企业管理也是有费用的,企业规模不可能无限扩大,其限度在于:利用企业方式组织交易的成本等于通过市场交易的成本。(四)制度变迁理论制度变迁理论是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个重要内容。其代表人物是诺斯,他强调,技术的革新固然为经济增长注入了活力,但人们如果没有制度创新和制度变迁的冲动,并通过一系列制度(包括产权制度、法律制度等)构建把技术创新的成果巩固下来,那么人类社会长期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是不可设想的。总之,诺斯认为,在决定一个国家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方面,制度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制度变迁的原因之一就是相对节约交易费用,即降低制度成本,提高制度效益。所以,制度变迁可以理解为一种收益更高的制度对另一种收益较低的制度的替代过程。产权理论、国家理论和意识形态理论构成制度变迁理论的三块基石。制度变迁理论涉及制度变迁的原因或制度的起源问题、制度变迁的动力、制度变迁的过程、制度变迁的形式、制度移植、路径依赖等。科斯的原创性贡献,使经济学从零交易费用的新古典世界走向正交易费用的现实世界,从而获得了对现实世界较强的解释力。经过威廉姆逊等人的发挥和传播,交易费用理论已经成为新制度经济学中极富扩张力的理论框架。引入交易费用进行各种经济学的分析是新制度经济学对经济学理论的一个重要贡献,目前,正交易费用及其相关假定已经构成了可能替代新古典环境的新制度环境,正在影响许多经济学家的思维和信念。一般认为,新制度经济学是由科斯的《企业的性质》这篇文章所开创的。
企业的本质这本书的主要内容和背景要详细的答案
科斯指出,企业本质是一种资源配置的机制,企业与市场是两种可以互相替代的资源配置方式。企业理论是新制度经济学的重要理论之一。科斯最早建立了新制度经济学的企业理论,他认为,企业是价格机制的替代物。阿尔奇安和德姆塞茨则不同意科斯的看法,他们认为企业是一种团队生产。沿着科斯的思路,张五常提出,企业是合约选择的一种形式;威廉姆逊则认为,企业是一种科层组织。20世纪70-80年代以后,经济学家们进一步分析了影响交易成本的具体因素,他们认为,企业是不完全合约的产物。这些研究使企业理论渐臻完善。1937年罗纳德·科斯(R.H.Coase)发表开创性论著《企业的性质》,创造性地利用交易成本分析了企业与市场的关系,阐述了企业存在的原因。交易成本,简言之是为了交换活动而耗费的成本,即为了达成协议或完成交易所需耗费的经济资源。在信息不完备的条件下,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欲使交易符合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交易合同就变得十分复杂,为追求一个完备合约,势必增加相应的费用。于是,由于市场合同的高费用而使一些交易采用企业内部交易方式。市场和企业是资源配置的两种可互相替代的手段。它们之间的不同表现在:在市场上,资源的配置由价格机制调节;在企业内,资源的配置则通过企业管理当局的管理协调完成。从资源配置的效率出发,为了节约交易成本,有些交易通过市场完成,有些交易在企业内完成,选择在哪里完成,依赖于市场定价的成本与企业的组织成本之间的平衡关系。综上,企业的显著标志在于:它是价格机制的替代物,是一种替代市场进行资源配置的组织。
哪里有科斯《企业的性质》介绍
《企业的性质》(TheNatureoftheFirm)《企业的性质》是新制度经济学的创始人罗纳德·科斯(RonaldH.Coase)25岁时构思并写就,在1937年的发表的论文。奠定了现代企业理论的基础,也成为企业家理论探讨上重要里程碑。《企业的性质》是其最终让其获得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的两篇论文之一,另一篇是《社会成本问题》。在这篇并不长的文章里,科斯通过回答两个基本的问题从而为企业理论做出了历史性的贡献。这两个问题就是:企业为什么会存在?企业的规模由什么因素决定?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市场成本论与组织成本论——构成了《企业的性质》的核心内容。麻烦采纳,谢谢!
企业概念与地位的法律分析
企业概念与地位的法律分析 关键词: 企业/契约/权利主体/权利客体 内容提要: 商法是企业法的学说,是近30年引起广泛争议的一个论题。文章从对企业概念的梳理入手,详细介绍了企业概念在经济学和法学领域的不同表象。并分析了为什么出现此种不同的认识的基本理论依据,即在经济学领域,仅仅把企业理解为一组契约,不具有实体地位;在民法学领域,企业已生成为权利客体;发展到商法视域,企业更是成长为权利主体,这就是商法是企业法之认识的基本来源。但是,目前,商法调整对象还无法实现从商人到企业的转变。 一、企业概念的经济学阐释 严格说来,企业不是一个完全的法律概念。因此,企业理论是现代的产物,企业理论亦即现代企业理论。不过我们要探讨的企业的概念问题,并不限于这种严格意义上的企业理论中的思想,不仅包括现代企业理论,而且可以追溯到新古典经济学理论。 1.新古典经济学理论对企业的定义 新古典理论是在过去大约100年的时间里建立起来的。这种理论主要是从技术的角度来看待企业,按照美国学者曼斯菲尔德的说法是:“简单地说,企业就是生产商品和劳务以供销售的单位。与福特基金会那样不追求盈利的机构相反,企业是尽力创造利润的单位。” 2.法律与经济学派对企业的定义 法律与经济学派作为西方新制度学派的一个重要分支,它是在科斯的交易费用理论基础之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一个理论流派。在这一学派中,关于企业的定义,有两种影响较大的观点:一是科斯的定义;二是詹林和麦克林等人的定义。 科斯对企业的定义是以交易费用为其理论支柱、并运用市场与企业的比较方法来进行的。在《企业的性质》一文中,科斯指出,市场的运行是存在交易费用的,为了减少市场运行而存在的交易费用,一种新的组织形式即企业便产生出来了,企业之所以替代市场,是因为企业内部的交易费用要比市场内的交易费用小。科斯认为,“企业的显著标志是对价格机制的替代”,一方面,企业作为一种交易形式,它可以把若干个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和产品的所有者组成一个单位参加交易,从而减少了交易者的数目和交易中的摩擦,因而降低了交易的成本;另一方面,在企业之内,市场交易被取消,伴随着市场交易的复杂结构被企业家所替代,企业界指挥生产。显然,科斯基本上把企业理解为一种与市场协调机制有相同职能并且更具有节省交易费用的组织。 在科斯对企业的性质进行开创性的研究之后的半个世纪,人们对企业“性质”的兴趣日渐浓厚,并形成了解释企业性质的各种理论。在这些各式各样的企业理论中,能为大多数人接受并具有影响的为企业的契约理论。首先提出企业的契约理论并对企业的契约理论研究产生重要影响的学者为阿曼艾尔奇安和德姆塞茨。他们首先从企业的投入要素入手,认为企业是各种要素(包括劳动、土地、资本)投入者的联合。美国学者詹森和麦克林则进一步认为,企业为了实现其生产功能,需要从生产要素的所有者那里获取生产要素。据此他们认为,企业是这样一个组织,它和其他大多数组织一样,是一种法律虚构,其职能是为个人之间的一组合约充当“连接点”。这一组合约是在劳动所有者、物质投入和资本投入的提供者、产品的消费者之间建立的。 二、企业概念的法学理解 在立法上,各国基本上不对企业概念作出法律上的界定,也极少从法律主体甚至组织体意义上使用企业概念,而是从不同角度出发使用企业概念,从而使企业概念表现出不同的含义。 1.企业的法学概念 在德国法律中,企业的概念并没有被统一规定在哪一部具体的法典、法规之中,有关企业的法律问题,许多法律都涉及。德国著名学者海德曼指出:“近年来,企业已慢慢地占据了研究者头脑中原先企业主的位置。一个崭新的权利人顺时而生,也许会成为重新构造私法体系的主导概念。” 德国学者里特纳认为,企业这个法学概念含义不明,因此有必要将它从广义和狭义上予以区别。广义上讲,企业是“一个人的单位”,即为独立的意思表示单位、行为单位和生产单位,它为人们提供产品和服务,在市场经济的规则下与其他企业竞争。 20世纪20年代以来,法国社会法学者们已经采用了社会实体这一概念,认为企业就是一种社会实体,是一种基本的甚至是最基本的机构。在当时流行的企业政治理论中,有两种将企业视为法律的课题,也就是说将企业当做财产的一个因素来分析,另外两种则将企业看做法律的主体,使企业成为人格化的社会经济细胞。 法国学者Durand认为企业是企业主、职员、动产、不动产及其他各种财物构成的类似于国家的协同体。这里所谓协同体,指在一定的职位阶级制度下工作的职员的组织体。所以Corniot的法律辞典中指出,法律上还没有对企业下定义,学者一般在企业系进行生产的经济单位这一点上看法一致,企业的本质是用于组成一个作业班而结合在一起的人们的活动,为了达成特定的经济目的的组织体。企业经常与经营作为同义进行使用。Despax在1957年的著作《企业与法》中,详细考察立法、判例以及学说后认为,“企业的法律概念应当这样理解:构成企业的两个细胞,即经济的细胞和社会的细胞紧密地结合形成了独立的组织体。经济的细胞是生产所必要的物的要素的结合,社会的细胞是将经济细胞的物的要素进行活用的人的要素的结合”。这是现今在法国学界具有支配地位的学说。